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公平竞争新格局
在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进程中 民营经济再次被置于极其重要的位置 如何让民营企业在更大舞台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新 一个关键支点就是把公平竞争从原则要求变成可感可触的制度保障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正式落地 落细落稳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推出的制度性安排 它不仅是对现有政策体系的系统梳理和升级 也是回应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长期关切的务实举措 只有在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中 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才能真正释放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核心要义与制度价值
从制度设计看 公平竞争审查不是增加一道审批关卡 而是对各类政策措施进行事前体检 事中纠偏 事后问责的全过程约束机制 其核心是防止出台和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规定 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在市场准入 要素获取 资质认定 政府采购 招投标等环节享有平等机会 对民营企业而言 这意味着市场上的每一条起跑线都要画得更直 更清晰 不再因为所有制身份而被隐形区分 不再因为区域保护和部门利益而被无形挡在门外
条例的重要价值还在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把“有形之手”的边界画得更加清晰 过去一些地方在支持产业发展时容易走向“运动式”“行政化”倾向 一边高举扶持旗帜 一边无意中设置不合理门槛 或通过指定交易 限定经营范围等方式制造新的不公平 现在 相关政策在出台前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对是否设置差别待遇 是否构成地方保护 是否排挤民营企业等进行系统评估 这将大幅降低“好心办坏事”的制度风险 让支持真正回归普惠与规范

为民营经济扫清隐形门槛与制度性成本
长期以来 不少民营企业感受到的是“冰火两重天” 一方面中央层面一再强调“两个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各类减税降费 金融支持 创新激励政策频频出台 另一方面在具体落地时 又常常遇到门好进门难进的现实困境 比如在资质认定上 有的地方将隐性条件包装为“技术标准”“安全要求” 实际上却成为对特定所有制企业的隐性偏好 在要素获取上 土地 能源 环评指标往往向国有项目倾斜 民营项目则在漫长排队和反复补材料中消耗机会窗口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实施 就是要对这类隐性壁垒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动真格
以某地基础设施建设为例 过去招投标文件中习惯性嵌入“具有国有背景”“有某类特定股权结构”等条件 结果是大量实力雄厚 经验丰富的民营企业被排除在外 工程价格难以下来 创新方案难以涌现 条例明确要求 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文件 需要重点审查是否含有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参与竞争的内容 这一要求倒逼招标人回到公开 公平 公正的本义 逐步建立围绕能力和效率而不是身份和背景进行竞争的制度环境 民营企业在同一赛道上的竞争力也将在反复实践中被看见 被认可
推动构建统一大市场为民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离不开足够广阔的市场空间 公平竞争审查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天然协同 一方面 它有助于打通跨区域经营的堵点 过去有的地方通过“备案制”“审批制”等方式 对外地企业设定额外程序 实质上形成地方保护 使得民营企业跨省承接项目或拓展零售网络面临多重门槛 另一方面 通过审查制度 可以及时纠正区域优惠政策中存在的排他性做法 避免通过税收返还 土地价格等方式变相设置“玻璃围墙” 从而真正形成规则统一 标准一致 门户敞开的超大规模市场环境
对于大量以“专精特新”为特征的中小民营企业而言 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结合尤为关键 这些企业往往在细分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 但受制于区域限制和行政壁垒 市场需求被切割成数块 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执行 将逐步清理限制跨区域投标 禁止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公共采购等规定 释放更大范围的市场需求 让民营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配置订单 资本 人才与技术 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提升政策透明度与可预期性稳定民营企业信心
市场主体最怕的不是竞争本身 而是规则的突然变化 对民营企业来说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仅是一道防护墙 也是一盏“预警灯” 条例要求 对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重大政策出台前必须进行竞争影响评估 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这将极大提高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 有助于企业提前做出预判和调整 降低制度不确定性带来的投资风险
以区域产业规划调整为例 某地在谋划升级传统制造业结构时 计划通过补贴和税收优惠大力支持新进项目 如果缺乏公平竞争审查 可能出现对既有民营企业“只调整不补偿” 对新入企业“只奖励不约束”的效应 导致市场预期动摇 条例实施后 规划方案要经过是否构成歧视性补贴 是否对存量企业形成不合理挤出效应等方面审查 推动决策部门从“项目思维”向“竞争中性思维”转变 在尊重既有投入与交易预期的基础上引导资源流动 这对稳定民营企业长期投资信心十分关键

以典型案例观察公平竞争审查的现实效应
在一些先进地区 公平竞争审查已经走在前面 提供了具有启发意义的实践样本 某沿海城市在推进营商环境改革时 建立了覆盖发改 财政 行业主管等多部门的联合审查机制 对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一件不漏”审查 初期在梳理过往文件中 发现部分产业扶持政策在申请条件中设置“国有企业优先”“大型企业优先”等条款 明显与竞争中立原则不符 经过清理和修订 扶持标准改为围绕技术水平 投入强度 就业贡献等客观指标 不设置所有制限制 调整后 民营企业申报成功率显著提升 一批创新型民企借此扩大研发投入 打开了新的增长空间
又如 某中西部省份在基础设施补短板过程中 曾拟定一项由地方平台公司统一承建的方案 计划通过直接委托模式压缩招投标周期 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介入后 认为该做法可能构成排除潜在竞争者 特别是大型民营工程企业的参与权 同时不利于通过竞争形成合理价格和优化工程质量 最终 政策被调整为 在确保安全与进度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主体 在后续项目实施中 多家民营企业中标 总体造价低于原估算 工程进度反而加快 这一案例表明 公平竞争审查并非与效率对立 而是通过规范竞争提升综合效率
推动公平竞争落地落细的关键着力点
要让条例真正成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硬托底” 关键在于把纸面规则变成可执行 可监督 可问责的实践体系 首先 需要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竞争政策意识 把“公平竞争审查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 而是制定政策的必经环节”这一理念内化为行政惯性 将其嵌入政策起草 合法性审查 执行评估的全过程 其次 要完善审查标准和操作指引 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和案例释义 让基层部门有章可循 避免“为规避风险干脆不作为”的消极倾向 第三 要建立有效的反馈和纠偏机制 赋予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更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 对经查实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和做法及时纠正 形成发现一例 纠正一例 公开一例的良性循环
同时 还应充分发挥司法和第三方评估的支撑作用 公平竞争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多方利益的再平衡 需要通过司法审查和典型案例判决 逐步细化适用边界 为行政决策提供更明确的行为坐标 第三方机构 高校和行业协会可以参与竞争影响评估 提供专业意见 也有助于民营企业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发声 逐步形成政府 市场与社会多方共建的竞争治理格局

让公平竞争成为民营经济信心与创新的制度底色
民营经济的优势在于机制灵活 贴近市场 敏于创新 但这一切的前提是规则清晰 程序公正 权利平等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实施 不是简单的法规增量 而是构建现代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一环 它通过对各种可能扭曲竞争秩序的政策行为设置“前哨”和“闸门” 为民营企业打造了一个更稳定 更透明 更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在这样的环境中 民营企业可以把更多精力从“找关系”“跑手续” 转移到“搞研发”“拓市场”上 把创意变成产品 把技术变成产业 把规模变成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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